2006年3月2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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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捕不诉有制度 网开一面为护苗
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王佐兴

  近日,泰顺县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在校生陈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,原因是陈某未满18岁,且犯罪情节轻微。这是该院制定了“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”后处理的首起案件。
  该院的这一制度是源于今年泰顺县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的建议。
  2004年9月4日晚,泰顺某中学高二学生杨某等5人偷了一辆摩托车,经鉴定该车价值为3696元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认为,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别人财物,数额较大,故对其提起公诉。2005年12月9日,杨某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。
  杨某是在校生,被判拘役就意味着他无法再去学校上学了。此案得到了县人大代表的高度重视,他们在两会上提出建议,为了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业,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走上正途,司法机关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“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”的办案态度。
  鉴于这一建议,泰顺县检察院制定了“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”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危害后果不严重,具备其他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,能不捕的尽量不捕,能不诉的尽量不诉。
  于是,在校生陈某成为该制度的第一个受益者。2005年4月某晚,陈某伙同蓝某在罗阳镇偷走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。检察机关考虑到陈某未满18周岁,犯罪情节轻微,所以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。当检察官向陈某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,陈某激动地说,感谢检察官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,以后我一定好好学习,不辜负检察官的一片苦心。